“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一般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防洪排涝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容积率等。
“标准地”出让是指带“标准”出让土地。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价,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投资、能耗、税收等标准,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出让取得“标准地”后,须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如果企业未达到约定的指标值,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一出让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要求,以合同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依法依规监管;同时,将原由企业到不同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改为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前主动办结,大大缩短了企业拿地后开工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钟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