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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古尔图镇西南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公告文号:乌自然资公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5-21 10:33:33  浏览:534  属于:公告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20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乌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乌苏市古尔图镇西南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依法以公开拍卖。

一、出让人

名称: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乌苏市信江路04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疆乌苏市古尔图镇西南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新疆乌苏市古尔图镇西南侧

面积:0.3107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930505.16 28490112.14
2 4930502.66 28490422.14
3 4930178.79 28490422.16
4 4930178.79 28490491.53
5 4929625.48 28490491.53
6 4929625.48 28490112.14
* 300 100

资源储量:61.5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465米至 449.5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竞得人需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进行开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进行开采。

拟出让年限:1年    

起始价:8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人必须单独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2、采矿权出让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及法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3、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所列“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未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未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未处于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状态的。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之间打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网页截图。 4、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06月21日     

地点: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有意竞买者在2024年5月20日10时至2024年6月20日18时止,到新疆西域兴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拍卖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5月20日—2024年06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2024 年 5月20 日10时至2024 年 6月20 日18:00时止,申请竞买人需向新疆西域兴邦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备查,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无失信行为承诺书》、“信用中国”网页截图,资料经新疆西域兴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方可报名,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报名成功,否则将视为无效报名。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成交价格以拍卖师落槌为准。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则成为竞得人即买受人。竞得人/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更改。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矿产资源投资具有风险性,存在不可预知的自然因素,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瑕疵披露: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到矿权设置地踏勘调查,出让人提供的资源情况为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测的结果,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后,表明竞买人对本次拍卖的采矿权涉及到的相关产业政策已充分了解,对采矿权出让矿区的技术资料和参与竞买的有关文件查阅并认可,报告不影响成交价款的有效性,竞得人自愿承担各项风险。标的涉及的绿色矿山建设、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草场征占补偿安置费用、土地使用费用、用水用电及其他相关工作和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请求权声明:拍卖人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存在状况(无论过去或将来)、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力障碍等一切实物及法律等方面的瑕疵进行充分调查,一旦进入会场参加竞买,即表明完全了解标的物已知和应知的瑕疵状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接受拍卖结果,认可成交价格。并保证不因上述事项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任何抗辩。 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补正权利:本着对竞买人负责的态度,我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瑕疵进行如实补正,并在拍卖会前以书面或者口头(由拍卖师现场宣读)的形式提供最新的瑕疵说明。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拍卖人对以上标的的任何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报名前认真踏勘标的,详细了解标的的有关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鉴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敬请各位竞买人在竞买时严格遵守本《竞买须知》,审视自身承受能力,慎重从事,一经举牌应价,拍卖师落槌成交,买卖双方均无权反悔,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塔城日报等媒体同时发布。

本公告在乌苏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塔城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