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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合同被罚3.9万元,疫情不是“挡箭牌

发布日期:2022-12-20 22:25:09  浏览:666  属于:矿业资讯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中标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可以因此免责,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就该县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780万元,A公司为中标人。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就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出人意料的是,五天后,A公司向采购人提交了放弃中标的声明函,拒绝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履约,放弃中标

       据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介绍,A公司提交的放弃中标的声明函中表示,“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人员配备不足,场地受限,无法按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正常履约。”

       该县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780万元,服务期限为三年。采购人把此事报给了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过调查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以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9万元,而且把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与此同时,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了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据记者了解,A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能获得此单不易。一家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汽车维修企业介绍:“780万元对一家汽车维修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单了。此次A公司放弃中标,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放弃中标应该不是A公司故意为之,确实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所致。”

       疫情不能作为拒签合同理由

     “A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被罚款3.9万元,应该不是故意放弃中标,但这不能成为拒签合同的理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有近三年时间了,供应商在投标时都应做好各种设想、规划,不要盲目投标,否则中标后又放弃,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记者发现,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供应商中标后又不履约的情况并不少见。某省检察院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刚刚招标的一个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了每提前5天交货加1分,最高加2分,最终甲公司中标了。但在签合同时甲公司提出不但不能提前交货,还要延期交货60天。理由是他们属于防疫物资指定厂家,要生产防疫物资。”该省检察院项目负责人认为,在投标时甲公司积极响应,承诺可以提前10天交货,加了2分。中标后,又找防疫的理由,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属于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我们打算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无论是A公司还是甲公司,他们都在强调是外部的“不可抗力”而非自身原因拒签合同,是有充分理由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并给出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

       上述A公司和甲公司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吗?“这两个项目都属于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但都不属于不可抗力。”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人员认为,不可抗力的前提是不能预见,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已有近三年时间,供应商对行业应该有专业的判断,不能心存侥幸,轻易做出投标承诺。

        采购业内专家呼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要再以疫情为理由放弃中标(成交),不履约,这些理由都不成立。合同无小事,诚信大于天。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
(来源:采购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