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在官网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经梳理,该通知有以下十大亮点:
亮点一: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和上部无须办理探矿权
【原文】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亮点二: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原因无法勘查或转采区域可抵扣需缩减面积
【原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亮点三:探矿权需继续延长保留期的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证明材料
【原文】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保留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亮点四:已办理保留探矿权因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可继续勘查
【原文】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亮点五:招拍挂探矿权变更主体不受2年限制
【原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亮点六:非砂石类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
【原文】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亮点七:明确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
【原文】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并参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亮点八:探转采可变更缩减原勘查区域面积
【原文】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亮点九:砂石类矿产和非砂石类矿产不允许相互变更
【原文】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亮点十:明确采矿权被决定关闭的注销程序
【原文】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