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自然资源部决定启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次遴选专业范围包括:
(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选冶、矿产经济。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二、遴选条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截至2024年1月18日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矿产战略研究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专家库常住北京市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经部级评审机构推荐,本人确认,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同意后,作为特邀专家纳入专家库,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三、遴选程序
专家遴选程序分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3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培训。
(一)个人申请和推荐。
符合专家遴选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退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可由3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专家联合推荐。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矿产战略研究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现专家库中持有原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或矿业权评估师(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证书且年龄不满70周岁的评审专家,符合直接入库条件,个人自愿申请报名,不需推荐。
(二)材料审核。
自然资源部成立材料审核组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遴选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申请材料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纳入专家库。
(三)专家评选。
自然资源部成立评选专家组,采用面试方式,对申请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践经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报告编制和评审相关经历、经验等进行考评。根据相应专业人数需求,按申请人考评成绩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四)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入选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自然资源部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五)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告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
(六)培训。
自然资源部择机组织入库评审专家上岗培训。
四、报名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
(一)报名方式。
申请人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系统(http://kczycl.mnr.gov.cn/pszjk)报名。
(二)报名时间和材料。
1.符合直接入库条件专家。
2023年12月4日~12月10日,申请人登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声明复印件、原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或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2.申报遴选专家。
2023年12月18日起,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直接入库专家名单。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8日,申请人登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及学习培训经历、主要业绩,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声明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单位推荐意见和公示材料或专家推荐意见。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遴选过程中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剽取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
(三)申请人常住地原则上应为北京,不得多地入库。
六、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部信息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武建飞 010-63882437
部评审中心(固体矿产类、地热矿泉水类):
刘勇强 010-66560417
部油气中心(油气矿产类):
任继红 010-68048250
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
陈国胜 010-64215593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
一、油气矿产
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评审专家,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一)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油气矿产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勘探开发综合研究项目或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或者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可行性研究(或开发方案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三)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大、中型油气探明储量报告,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且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等成果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开发、经济)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的专业报告(地质研究报告、物探研究报告、测井研究报告、开发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六)上述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10位的人员。
二、固体矿产
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床勘查工作,且项目野外工作通过验收;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下同),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
(三)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采选(冶)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工作;或者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的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
(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采矿、选冶)
(五)主编过与矿产勘查报告(此条款指矿产资源勘探报告或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详查报告)配套的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或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相应矿产勘查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
(六)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选(冶)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技改工程建设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适用专业:水工环、采矿、选冶)
(七)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主编过2个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资源储量核算)
(八)上述第(三)、(五)、(七)款主编过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的仅限该专业排名第1位的人员。其余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
三、地热矿泉水
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2个及以上地热和矿泉水地质勘查工作,且项目野外工作通过验收;(适用专业:水工环、物探)
(二)主编过2个及以上地热或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或资源评价报告,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主编过2个及以上地热或矿泉水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且报告通过审查;(使用专业: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地热或矿泉水相关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使用专业: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四)上述项目负责和主编仅限于排名前2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