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为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于2023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办法》提出,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办法》规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并明确相关的几种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