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和探矿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勘查投入监督检查行为,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96791808@qq.com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勘查投入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人勘查投入
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和探矿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勘查投入监督检查行为,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勘查投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探矿权勘查投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内容和经专家认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最低勘查投入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实地核查。
州、(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或有问题线索的探矿权勘查投入进行实地核查,年度不少于一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年度检查全覆盖。
第五条【勘查投入核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费用发票、原始勘查资料或现场实物工作量等确定。
第六条【方案要求】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勘查投入和实物工作量开展工作。勘查投入或实物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并向原矿业权登记机关报备。
第七条【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40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平方公里6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罚则一】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一年;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50%且限期未整改的;
(二)已达到最低勘查投入50%以上,经2次责令限期整改仍未完成本规定第七条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
(三)弄虚做假,提供虚假勘查投入证明的;
(四)未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如实填报勘查投入、实物工作量等信息,经2次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完成的;
(五)拒不配合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探矿权人在责令整改期间主动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缩减面积且缩减后的面积符合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可视为整改完成。
第九条【禁止行为】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探矿权,不得参加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条【罚则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