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20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6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自然资源部
2024年3月5日
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 ||
序号 | 省(自治区) | 钨矿 (三氧化钨65%,吨) |
1 | 内蒙古 | 1200 |
2 | 黑龙江 | 340 |
3 | 浙 江 | 100 |
4 | 安 徽 | 100 |
5 | 福 建 | 2238 |
6 | 江 西 | 23670 |
7 | 河 南 | 7050 |
8 | 湖 北 | 180 |
9 | 湖 南 | 15530 |
10 | 广 东 | 2616 |
11 | 广 西 | 2400 |
12 | 云 南 | 3960 |
13 | 陕 西 | 780 |
14 | 甘 肃 | 1254 |
15 | 新 疆 | 582 |
总 计 | 6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