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矿业权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出具意见,核实意见有效期1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权限内矿业权到期前主动提示制度,对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门户网站公告相关信息,并提醒矿业权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自治区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各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许可证到期90天前主动联系矿业权人,确保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通知》要求,对新立的采矿权,范围、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及原评审通过方案适用期届满的,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继续有效。
《通知》指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可先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批复后颁证。对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须在2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请当地政府进行关闭并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新立和延续正常生产的采矿权,根据储量和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大型15年、中型10年、小型5年办理,服务年限不足的按实际服务年限办理。《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矿业权人申请补齐相应年限;停产超过2年的每次延续有效期2年,转入正常生产后再按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加强探矿权人勘查投入、项目实施等管理,严厉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重点加大对设立超过15年以上的探矿权核查力度,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申请第三次保留探矿权的,应按登记权限督促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新疆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