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探矿权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委托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及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库-拜煤田拜城县东矿区阿依东可档煤矿勘探探矿权进行公开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概况
1.矿区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2.项目名称:新疆库-拜煤田拜城县东矿区阿依东可档煤矿勘探
3.证 号:T6500002009011010023826
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5.勘查面积:1.11平方千米
6.转让矿种:煤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7980.25万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100万元
11.矿区位置与交通:矿区位于新疆拜城县城北东45°方向天山南麓的阿依东可档,距拜城县城57千米,行政隶属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克孜尔乡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15′38″北纬:42°07′08″。
交通较为方便。
12.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如下:
序号 |
东经 |
北纬 |
1 |
82°16′34.000″ |
42°07′16.000″ |
2 |
82°16′34.000″ |
42°07′01.000″ |
3 |
82°14′49.000″ |
42°07′01.000″ |
4 |
82°14′49.000″ |
42°07′16.000″ |
二、矿区地质工作情况
2006-2012年由新疆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对该矿权进行了系统的煤田地质勘探工作,于2013年提交报告。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1.拍卖公告与展示时间: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4日。
2.拍卖时间:2024年6月5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下同)。
3.拍卖地点: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
五、申请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和展示期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到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3.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截止时间(2024年6月4日18:3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4.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足额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和约定处理。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4.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七、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转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
3.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转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本次探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探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探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复垦及道路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八、对拍卖探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机构予以澄清。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成交价10%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一)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二)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
(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内容
1.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按照《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收益后,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3.此探矿权是相应规划井田的组成部分,为了满足相应规划井田整体开发的需要,按照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转让的探矿权须与规划井田的其他矿业权整合开发,意向竞买人须持规划矿井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其为规划井田开发主体的文件或该规划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参与竞买。
4.竞得人应当自《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及《探矿权转让合同》办理确认该矿开发主体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确定其为开发主体文件的,竞得结果无效且承担成交价10%的违约金。
5.本次探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6.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
7.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91-4846078
袁 岳 18699616695
纪同保 18997914735
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