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探矿权人新疆中和聚石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及新疆冠誉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乌什加嘎衣提地区铜矿勘探探矿权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乌什加嘎衣提地区铜矿勘探探矿权
2.勘查许可证号:T6500002009103010035583
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勘查面积:20.07平方公里
5.有效期:2023年6月15日至2025年8月11日
6.勘查矿种:铜矿
7.转让方式:拍卖
8.起拍价(人民币):750万元
9.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
10.增价幅度(人民币):10万元
11.矿区位置与交通:探矿权区位于和布克赛尔县255°方位约65km,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管辖。
12.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如下: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84°49′39.000″ |
46°41′24.000″ |
2 |
84°49′39.000″ |
46°43′28.000″ |
3 |
84°51′58.000″ |
46°43′28.000″ |
4 |
84°51′58.000″ |
46°41′31.000″ |
5 |
84°51′13.000″ |
46°41′31.000″ |
6 |
84°51′13.000″ |
46°40′01.000″ |
7 |
84°47′58.000″ |
46°40′01.000″ |
8 |
84°47′58.000″ |
46°40′24.000″ |
9 |
84°48′32.000″ |
46°40′24.000″ |
10 |
84°48′32.000″ |
46°41′01.000″ |
11 |
84°48′49.000″ |
46°41′01.000″ |
12 |
84°48′49.000″ |
46°41′24.000″ |
二、矿区地质工作情况
探矿权区的基础工作正式开展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一些地勘单位先后在区域上完成了航空物探、放射性普查、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于2011~2021年期间,在区内开展了地质普查工作,2023年7月20日,核工业二一六大队编制提交了《新疆和布克赛尔县乌什加嘎衣提地区铜矿勘探探矿权资源潜力评价报告》。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拍卖时间及地点
1.拍卖公告期: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
2.拍卖展示期: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9日;
3.拍卖会时间:2024年11月7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下同);
4.拍卖地点:新疆冠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
五、申请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期和展示期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到新疆冠誉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城北大道乐天孵化园南区G12栋;
3.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拍卖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在公告截止时间(2024年11月6日18:00)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竞买保证金后凭拍卖人出具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4.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买人成为买受人时应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足额探矿权转让价款和拍卖佣金等约定费用。未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人有违约行为的,按规定和约定处理;
六、确定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
3.拍卖成交后的买受人应与转让人、拍卖人在拍卖现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4.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新疆矿业网进行公示。
七、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转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转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转让人和买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责任自担;
3.买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买受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买受人在勘查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买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草场和林地补偿、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本次探矿权转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探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具体探矿权情况以相关报告文件为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转让探矿权的现状(包括历史遗留采坑复垦及道路手续办理等)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八、对拍卖探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拍卖机构予以澄清。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300万元的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一)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的;
(二)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
(三)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内容
1.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买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按照《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转让价款后,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本次转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如有变更,将发布更正公告,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3.本次探矿权转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文件。本次转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拍卖人负责解释和通知;
4.本次探矿权拍卖转让事宜可浏览:
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
5.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991-4846078 谢 保13579959652
王 欢17797821912
新疆中和聚石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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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