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年伊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伊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应急处置力度,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时间上以汛期为重点,空间上以山区丘陵地区等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为重点,手段上以巡查排查、督促检查、宣传培训演练为重点,努力提高地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伊宁县地质灾害专业委员会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和预报预警体系,变消极被动的应急避灾为积极主动的防灾减灾,使地质灾害防治与协调统一。
4.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段实施的原则。重点抓好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以牧民春、夏、秋季节草场地段为重点。开展隐患点巡查,对已发生或潜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点进行调查,对其稳定性和危险性进行评估,逐一编制防灾预案,明确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
二、全县地质灾害情况
(一)基本概况
伊宁县地势北高南低,年降雨分布不均,北部为山区、丘陵地带,中部南部为平原地带,南部地质灾害防治压力较小,地质灾害点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伊宁县辖区内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35处,其中滑坡218处,占灾害点总数的92.76%;崩塌7处;泥石流5处;地面塌陷5处。2022年全县未发生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2023年伊宁县地质灾害预测
1.气象因素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22年至2023年初,伊宁县北部山区降雪量较大,部分山区积雪厚度可达0.3米左右,春、夏季局地出现融雪型天气、暴雨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地震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近年来全国地震发生频率较高,伊犁州直区域地震呈多发频发态势。伊宁县在伊犁盆地北部,伊犁河北岸,属中天山地震带东部。在地震构造上,县城以北有伊犁盆地北缘断裂(喀什河断裂带)、县城以西有霍城隐伏断裂沿山前延伸,由于地震频发多发,导致伊宁县山区的山体斜坡土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松动,对北部山区的山体及岩土体结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使得县域辖区范围内的斜坡不稳定性增加,诱发产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
3.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伊宁县辖区内山区公路、景区公路、山区牧道两侧地质灾害发生明显高于其他人类工程活动轻微地区。特别是全县牧业村建房依然存在未考虑周边地质环境条件,选址不当,缺乏完善排水设施,对边坡进行不合理开挖与加载等问题,易形成地质灾害隐患,需要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范工作。
4.重点防范期预测。伊宁县地质灾害的发生与融雪、降水、地震作用密切相关。春季融雪期每年2—5月是融雪季节,大量雪水渗入地下,土层饱水程度增高,抗剪切强度大幅下降,易产生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降雨期每年4—9月,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多次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明显增多。此外,不合理的工程活动也是地质灾害诱发的又一重要因素。
5.重点防范地区预测。结合近几年来全县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及特点,预测全县2023年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大区域为:一是伊宁县北部山区、北部丘陵区及山区牧区;二是重要交通干线、牧区道路、风景区;三是山区已建设项目、采矿区、水库库区等。
三、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伊宁县2023年地质灾害类型及防治重点区域(见附件2)
1.滑坡:伊宁县滑坡主要分布在北部山区沟谷两侧及陡峻的斜坡上。集中分布于喀拉亚尕奇乡喀赞其沟下游西侧边坡、喀赞其沟中上游西侧不稳定坡、喀赞其沟上游、吉尔格朗沟沟口、喀拉亚尕奇乡至阿希金矿和金川矿业道路两侧、奥依曼布拉克沟中上游、库曲特沟上游、喀拉亚尕奇村皮里青河以东、西矿区、喀拉亚尕奇移民安置新址点以东滑坡群,伊犁犁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皮里青露天煤矿排土场;吉里于孜镇吐拉苏夏草场恰布砍较塔牧道不稳定斜坡区段;曲鲁海乡曲鲁海村那梭萨拉沟中上游东西两侧;阿乌利亚乡布里开村布里开沟上游西侧不稳定斜坡区段,托逊村托逊沟奥塔尔巴依萨依春秋草场、克孜布拉克村克孜布拉克沟上游多拉那萨依、巴特卡克布拉克沟;阿乌利亚乡春秋草场;阿乌利亚青年片区精西克萨依东侧滑坡群;麻扎乡塔尔村2队西侧边坡区段,博尔博松卓路萨依支沟南侧,博尔博松沟牧道不稳定斜坡、博尔博松沟努斯别克萨依支沟、博尔博松沟萨勒克萨依、博尔博松塔勒德支沟、博尔博松沟。(见附件)
2.地面塌陷、地裂缝:伊宁县低山、丘陵地带的煤矿矿区最为严重,其次为伊犁金龙矿业达达木图煤矿、新疆伊宁县永宁煤化潘津工业煤矿和伊宁县庆华煤矿西侧老矿区。(见附件)
4.泥石流:县境内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在中高山区的发育程度较低,主要分布在阿乌利亚乡吐逊沟。沟谷大多无常年水流,流量较小。沟谷两侧虽然斜坡较陡且发育有黄土状亚砂石滑坡,但规模较小,只有少数小型滑坡的滑体堵塞在沟床内,滑体也处于基本稳定状态。(见附件)
(二)伊宁县2023年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段)
1.喀拉亚尕奇乡(34处,见附件表):按照灾害点所处不同沟谷位置,将其分为:奥依曼布拉克沟分布9处,8处滑坡1处崩塌隐患点;喀拉亚尕奇沟分布地质灾害13处,含12处滑坡及1处崩塌隐患点;吉尔格朗沟分布地质灾害5处,均为滑坡隐患点;喀赞其沟7处,其中滑坡隐患点6处,泥石流隐患点1处。(牵头领导:崔晓乾,责任主体:喀拉亚尕奇乡人民政府,责任人:叶尔达吾列提·努克特别克)
隐患点2处,泥石流1处。(牵头领导:阿布都哈依尔·哈依尔别克,责任主体:麻扎乡人民政府,责任人:热夏提·热合木丁)
3.阿乌利亚乡(2处,见附件表):均为滑坡隐患点。(牵头领导:乌兰·艾斯卡尔艾力,责任主体:阿乌利亚乡人民政府,责任人:塔斯肯·马力克)
4.曲鲁海乡(1处,见附件表):曲鲁海村那梭萨拉区段(坐标:44°02′33″~44°07′27″,81°43′51″~81°46′49″)(牵头领导:哈力米克热依·塔瓦克,责任主体:曲鲁海乡人民政府,责任人:马合木提·艾木都勒)
5.吉里于孜镇(1处,见附件表):⠼fontface="仿宋_GB2312">伊精牧道恰布坎卓塔区段(坐标:44°10′38″~44°11′56″、81°35′25″~81°35′52″)(牵头领导:胥艳斌,责任主体:吉里于孜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帕如克·帕孜力)
6.科克塔斯水库、托海水库(牵头领导:马晓军,责任主体:县水利局,责任人:门建军),见附件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乡镇(片区)长、主任为第一防灾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的强大合力,提高防灾减灾效果。为压实责任、细化分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伊宁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阿地力·买买提(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孟涛(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夏依扎提·居马洪(县委常委)
哈力米克热依·塔瓦克(县政府副县长)
马晓军(县政府副县长)
张利(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乌兰·艾斯卡尔艾力(县政府副县长)
崔晓乾(县政府副县长)
王新强(县政府副县长)
李刚别克(县政府党组成员,伊东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阿布力哈依尔·哈依尔别克(县政府党组成员)
胥艳斌(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成员:李伟(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周丹宁(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宏海(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哈依夏·叶尔塞依提(县林草局局长)
门建军(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郭海福(县发改委主任)
张龙(县财政局局长)
王天泽(县交通局党组书记)
刘华东(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党组书记)
梁翥(县商务工信局局长)
张俊龙(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顾惠玲(县文旅局局长)
伊里哈木江·伊明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黎明(县卫健委党委书记)
黄辉(县气象局局长)
王旭(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片区)长、主任
县辖区通讯、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周丹宁同志兼任。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伊宁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各乡镇(片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对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牵头领导:孟涛、阿布力哈依尔·哈依尔别克,责任领导:周丹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片区>)
2.县应急管理局: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负责对地质灾害应对进行综合指导、组织和协调,加快灾后重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搬迁等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地震信息。(牵头领导:夏依扎提·居马洪,责任领导:李伟,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片区>)
3.县气象局:负责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雨情等气象信息,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牵头领导:马晓军,责任领导:黄辉,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片区>)
4.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及其输水管线、河道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与防治,及时准确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水情等水文信息。(牵头领导:马晓军,责任领导:门建军,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片区>)
5.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及重要建筑设施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牵头领导:胥艳斌,责任领导:张元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片区>)
6.县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路沿线等修道引起的地质灾害点巡查、监测与防治,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输顺畅。(牵头领导:崔晓乾,责任领导:王天泽,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各乡镇<片区>)
7.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后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牵头领导:王新强,责任领导:张俊龙,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片区>)
8.县财政局:负责为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提供必须的资金保障。(牵头领导:孟涛,责任领导:张龙,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片区>)
9.县文旅局:负责旅游区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与防治。(牵头领导:乌兰·艾斯卡尔艾力,责任领导:顾惠玲,责任单位:文旅局、各乡镇<片区>)
1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的通讯畅通。(牵头领导:王新强,责任单位: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片区>)
11.县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工信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设置避难场所、灾民安置点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情况紧急时,乡镇(片区)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牵头领导:张利、乌兰·艾斯卡尔艾力、王新强,责任领导:蒋黎明、伊里哈木江·伊明江、梁翥、王旭,责任单位:卫健委、市场监督局、商务工信局、公安局、各乡镇<片区>)
五、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研判伊宁县辖区对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威胁的自然灾害以及风险隐患点。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查找短板和不足,以坚持党的领导、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共治为原则,按照责任分工和任务节点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二)加快编制预案。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利、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伊宁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三)健全并严格落实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片区)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灾害隐患逐一排查、检查,制定防灾减灾措施并落实。汛期及地质灾害多发期,各乡镇(片区)、各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电话,责任到人,值班到位,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预警预报、灾情速报、应急调查处理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城,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从事下列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一是爆破、削坡、工程建设;
二是在崩塌区段露天采矿;
三是在滑坡区段堆放渣石、弃土;
四是在地面沉降区段抽取地下水;
五是在地面塌陷区段或者河道内采矿、取土、挖砂;
六是在泥石流区段采伐林木、堆放渣石弃土;
七是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的活动。经批准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者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相关作业。
(四)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互通互用和联合研判,增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及时性、精确性、统一性。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将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以及预防措施广泛告知群众。
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和隐患点的排查、巡查。
一是明确监测对象。将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纳入2023年度地质灾害监测对象。
二是明确地质灾害监测内容。对隐患体的变形,即裂缝变化和灾害体位移、灾害体上房屋变形、树木歪斜、动物异常反应、泉水流量和颜色变化、异常声音和气体等情况进行监测,其中裂缝变化为主要监测内容。
三是明确地质灾害监测方法。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相结合,汛期巡查、常规监测和暴雨期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人开展简易常规监测。地面裂缝用观测桩进行定量观测,房屋裂缝用贴片进行定性观测,同时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巡视观测。
四是明确责任。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乡镇(片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负责监测;危及铁路、公路、水利、通讯、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诱发者负责监测并治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地质灾害易发乡镇(片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配备实用监测设施,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监测技能培训。
(五)加强地质灾害宣传和预防。各乡镇(片区)、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文旅部门应当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举办地质灾害防治讲座、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网络运营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公益宣传信息。各成员责任单位要及时面向群众发放、张贴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挂图及资料,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竖立警示牌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广大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
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片区)制作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受灾范围、预警信号、人员撤离或者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片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治理或者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各乡镇(片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汛期来临前,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灾害隐患点制定出操作性强的防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线路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住户。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乡镇(片区)人民政府、村、社区在汛期中要对辖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避让。
(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乡镇(片区)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可能突发成灾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及时组织群众暂时撤离避让,在汛前或汛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险演练,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片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定期开展群众自救、互救演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时报告并处理险情。公安部门定期检查地质灾害多发、易发路段,发现危岩、崩塌体要及时处理。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所在片区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群专结合、以群防为主的防治体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防灾和监测责任人的管理,确保人员到岗、责任到位。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积极预防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加强矿业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指导科学选址,避免地质灾害危害。
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地质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组织实施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附件:1.伊宁县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管控措施建议一览表(42个点位)
2.伊宁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235个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