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和矿探告字〔202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和田地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受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以下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场所: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9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皮山县杜瓦镇建筑用石英砂岩矿普查
勘查矿种:石英岩
地理位置:和田地区皮山县
面积:5.733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78.5129964 | 37.0122372 |
2 | 78.5133154 | 37.0240902 |
3 | 78.5220579 | 37.0238854 |
4 | 78.5310047 | 37.0228914 |
5 | 78.5306002 | 37.0115935 |
6 | 0 | 0 |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竞买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
拟出让年限:1年
起始价: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凡具备开采所需资金等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营利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竞买。 (三)未曾出现矿业权竞买违规或违约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在和田地区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存在未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落实,未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在以往矿业权招拍挂过程中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均不得参与本次竞买。届时出让人资格审查时对存在以上情况的将取消竞买资格。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4月20日—2023年06月02日
地点: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1.申请领取时间:2023年4月20日10:00时至2023年5月19日17:00时止。 2.领取方式:现场领取(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307办公室),资料费缴纳凭证及申请资料现场领取。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2023年05月19日
申请报名方式:报名方式 :现场书面申请(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307办公室),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方式等申请。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竞买申请人须在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日16:00期间到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7办公室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2.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3.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1)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2)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开采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探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探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探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十四、对交易探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交易平台予以澄清。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交易平台予以澄清。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以挂牌出让前最后公告中的内容为准。(二)本次探矿权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 (三)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四)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事宜可浏览:
本公告在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