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如何退得好
2018-03-07 11:52:56 浏览:1329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在生态优先的新形势下,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严格的限制,弥补矿产资源开发留下的历史欠账,符合重典治乱的基本理念。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探矿和采矿行为必须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已经不可避免。那么,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合法矿业权该如何退出,既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冲击?两会期间,中国矿业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来自矿业行业的政协委员,来听听他们的建议。
“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政策是正确的,但是执行层面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地矿局局长王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四川省是资源、能源大省,同时又是自然保护区高度富集的大省。仅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截至2015年,全国已有44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就有30处在四川省。资源与自然保护区的高度重合,使得四川省在政策执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同时也具有典型性。
王建明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尚无具体坐标或最终确定,无法与矿业权进行叠合分析,直接影响矿业权是否位于保护区的界定。二是自然保护区按功能分区定位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如果采取“一刀切”方式要求全部退出,对地方经济将产生较大影响。三是国家层面仍未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矿业权人认为在具体退出时限到来之前,仍能继续开采,到期了的矿业权仍不断提出延续诉求。“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补偿资金。”王建明认为,补偿资金能否足额到位是解决矿业权退出的关键。
王建明建议设置一个过渡期,让矿山企业和员工能自谋生路,同时政府也能有时间去完善政策,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免“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又产生了更多新的问题”。同时,国家财政应在充分考虑省市县财政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补偿资金支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明确资金来源,确保矿业权顺利、平稳、有序退出。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鑫提出了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内黄金矿业权进行合理补偿、有序退出的相关建议。
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推动黄金矿业权从自然保护区有序退出是当前黄金行业重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做好维稳工作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的政策措施,推动黄金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宋鑫在提案中如是表示。
宋鑫列出这样一组数据,黄金行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共236宗。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76宗,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70宗,功能区划不明确90宗;涉及已查明黄金资源储量近2000吨,占全国总储量约16%;涉及黄金产量约60吨,占全国总产量约15%。
“如果在退出过程中补偿政策不明确,处置不得当,将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问题。”宋鑫表示。
为此,宋鑫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一是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在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法补偿后退出,且退出前应留一定过渡期。探索资源储量异地置换政策,优先安排退出企业以协议转让方式置换异地同价矿业权。二是处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矿业权应经政府绿色矿山建设论证通过后予以保留。因为,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建设有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三是明确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对于各类保护区的划定以及各类区域内的功能划分,建议统筹安排、标准明确、程序合规,事前广泛征询、事后依法公告,尤其涉及到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管理交叉重叠时,保持行政行为的统一。四是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安置问题,政府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在岗职工、临近退休职工、提前退休人员等分别制订安置方案;对企业资产评估作价以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为避免企业出现较大动荡,国家应参照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保障措施,专门设立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以确保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