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外省(区、市)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含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含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加强专职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五条 工商注册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登记机构信息,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新成立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缴纳社保情况说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和数据储存设备等资料;
(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自治区财政厅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
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上提出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申请,权限开通后即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在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时移交采购人妥善保存,并及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和数据存储设备。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业务培训、测试。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学习测试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或通过学习测试。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专职从业人员测试完成后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栏更新测试情况;代理机构参加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代理机构自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栏上传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委托管理制度、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评审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质疑答复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纪律、业务范围、岗位分离及制衡等内控管理制度,法务、财务等其他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计分规则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政府采购当事人记录的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纳入代理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情况的计分范围。
代理机构可以在新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计分周期制管理。计分周期为12个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登记的代理机构,计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机构,当年不进行计分。
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的代理机构处理处罚结果,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一个计分周期满后,重新进行计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分值,信用评价分为A+、A、B+、B、C五个等级。
A+级标准:信用评分100分(含)-90分(含);
A级标准:信用评分90分(不含)-80分(含);
B+级标准:信用评分80分(不含)-70分(含);
B级标准:信用评分70分(不含)-60分(含);
C级标准:信用评分60分(不含)以下。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积分为C级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时限为3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予以扣除信用评分。扣分后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积分为C级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时限3个月。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执业期间必须满足专职从业人员数量、独立办公场所、办公条件等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代理机构限期改正。代理机构将满足基本条件的资料更新后,代理机构应向验收机关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财政部门验收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改正,验收合格的,限期改正结束。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积分为C级的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改正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改正方案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或受其委托的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改正情况进行验收,改正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向验收机关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改正,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委托信用评价积分为C级或正处于限期改正中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受理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开展定向监督评价。不定向监督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日常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管事项拟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实施方案和监督评价工作底稿式样,通过随机抽取评价对象、随机选派评价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评价。抽取参与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比率不低于该年度实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总量的25%。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频次。监督评价结果纳入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监督评价的内容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具体为: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财政部门可根据每次监督评价的重点增减监督评价内容和项目,编制专项监督评价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抽选的代理机构送达监督评价通知书,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监督评价所需资料。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监督评价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形成监督评价工作报告。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应由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写明意见,并提供证据交由实施监督评价的财政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或查实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6月20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8〕3号)同时废止。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不再制定同级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也不得自行对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