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万吨,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为11.5万吨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发出《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万吨,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为11.5万吨。
《通知》要求,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各集团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等五类情况不得分配指标。
《通知》强调,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资源开发、节约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不得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通知》要求,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监管能力,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上报抽查结果。各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以及利用进口矿、独居石等其他各类原料的冶炼分离生产情况;加快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