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法治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发挥新疆矿产资源优势,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法治化配置,实现竞争出让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监管服务更加到位、资源保障更加有力。
《意见》明确,我区矿产资源配置遵循市场配置、产业联动、靠大引强、生态优先、法治保障的原则,从优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推动资源配置与产业紧密结合、盘活资源推动优化配置、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
《意见》提出,推进与产业联动,优化登记程序,完善出让收益征收。对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资源开发项目、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紧缺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竞争出让力度。对自治区出让权限内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煤、煤层气、金、铁、锰、钒、钛、铜、铅、锌、镍、稀有金属矿产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取消划定矿区范围,直接由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延长企业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时间,新建矿山按照建设规模逐年平均缴纳,小型矿山10年缴清,中型矿山20年缴清,大型矿山30年缴清,矿山基建期不计入缴款时间。对煤成(层)气、油砂、地热、矿泉水等气体、液体矿产先行先试,实行“价+率”方式征收出让收益,探矿阶段按“价”一次性征收,采矿阶段按“收益率”逐年征收。
《意见》强调,夯实矿产资源配置基础,聚焦优势产业需求,支持优势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推进和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模式,实施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着力保障石油化工、煤炭煤化工、有色金属、钢铁、碳基硅基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需求。鼓励矿产资源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加快推动资源转化增效,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严格勘查许可证期限,对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取得时间超过10年的,每次延续2年;其余情形每次延续5年。对依法退出和不再保留探矿权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
《意见》要求,加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探索矿产资源收储机制,加强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自治区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决定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要矿产资源投放计划、资源整合、出让方案等事项,统筹协调产业发展聚集区与资源供给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