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发〔20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现就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建议
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区块建议以资料包形式体现,包括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及认识、相关地质报告、勘查报告或科研报告等,同时明确建议的勘查区块范围。区块范围内开展过勘查工作的,需附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报告等,并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来源。
二、加强区块建议核查
收到勘查区块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组织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三、做好勘查区块出让
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出让机关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竞得者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探矿权手续,开展勘查工作。
招标出让过程中,要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择优确定中标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