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质矿产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执行
2021-10-11 15:41:15 浏览:1224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自治区地质矿产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地质矿产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提升评审效率和技术水平。
据介绍,为了加强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立自治区地质矿产评审专家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法》所称专家,主要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评审和咨询,主要从区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长期在疆工作的区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办法》明确,专家遴选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数量较少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专家库设立专家组长和一般专家,专家组长原则上由该专业类别业绩排名前30%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抽选与使用,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专家与送审单位和编制单位有4种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担任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与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二是与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三是参加过所审报告编制咨询以及相关设计、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四是与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办法》强调,专家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清零。依据违法违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2分、1分。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达3分的,告知提醒;累计达5分的,3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审;一次记5分的,6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审;累计达10分的,24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审;一次记10分的,永久移出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须经专家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据了解,自治区地质矿产评审专家库目前共设置地质矿产、物探、化探、水工环、土地复垦、采矿工程、选矿、矿山经济、矿业权评估和基础测绘等10个大类、24个小类,首批入库专家200余名。
(责任编辑:新疆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