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能否委托第三方在县域内进行矿产资源调查或找矿活动?相关依据文件是啥?
回复: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作出以下规定: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作出以下规定: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本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该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综上,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利用财政资金在县域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和找矿活动,但需符合各级地质调查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部署实施相关工作。(地质勘查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