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工程院非法采矿研究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上,有关专家表示,受利益驱使,近年来我国非法采矿案件频发,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一些不构成非法采矿或虽构成非法采矿但达不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也应引起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10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行为一,将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四川一家公司将工程矿销售,结果被以非法采矿立案侦查,至今无法转采。
行为二,将备案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一家矿业企业的采矿权开采深度在山腰之间,根据备案登记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展采前准备工程,结果被立案侦查,历时三年获得无罪判决,但企业因此停产至今。
行为三,将备案设计要求施工的各种建设工程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如修路、建房、建厂、挖基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态修复、固废利用、煤矿灭火工程等,都会产生矿石,因此被立案侦查的案例较多。永安东方矿业公益修路将弯道取直产生的石英岩综合利用,被判有罪,全部材料被查封,企业停产三年。
行为四,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超出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赤峰一家萤石矿在开采过程中将伴生的铅锌矿选出后销售,因此被认定为非法采矿,企业倒闭,但因铅锌矿未达工业品位,各方仍存争议。
行为五,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安徽一石灰岩矿在资源整合期间,经行政机关许可在矿区内技改产生围岩予以销售,被立案侦查,资源整合中断,负责人被羁押。
行为六,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
行为七,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河南一家纳税大户,但被立案侦查,虽最终宣告无罪,但企业因此破产。
行为八,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超层越界被认定为非法采矿。九江瑞昌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内可采储量为零,与拟许可的区域不一致,历史上一直按实际开采区域进行管理,后发现与证载矿区范围不符,几千万设备被拆除,拟注销采矿权,企业直接损失过亿元并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行为九,行政许可不明确或历史原因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被认定为非法采矿。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获得采砂许可,合同中未约定开采深度,但采砂结束后以非法采矿罪被起诉。
行为十,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超出采矿范围被认定为非法采矿。安徽霍邱一土石方清运工程,行政机关组织实时监管,后被监管人因非法采矿被判刑。如果行政机关及时制止非法开采行为,则不会由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