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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6-06 16:30:30  浏览:1551  属于:政策法规
“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不仅对耕地要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对天然草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岸线、滩涂等生态空间也要实行用途管制。”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在解读《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如是表示。
    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是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自然生态空间转为建设用地或不利于生态功能的用途,确保全国自然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逐步提高生态服务保障能力。
    《办法》共7章30条。在管制范围和内容上,《办法》明确要涵盖所有自然生态空间,不仅控制各项建设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也控制自然生态空间内部不同类型的相互转化,防止自然生态功能受损。同时,鼓励土地用途向生态功能价值更高的方向转用,实施整治恢复和改造提升等维护修复措施。
    在管制模式上,《办法》对自然生态空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即在划定自然生态空间基础上,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区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生态空间,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更严格的保护;分类管理是暂不改变目前各部门已有的管理事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耕地、森林、草原、水域、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管控。
    在管制依据上,《办法》以空间规划为依据,明确自然生态空间总量、布局双控要求。在管制方式上,除指标控制外,《办法》进一步强化空间控制,通过空间布局落实生态空间保护目标。
    新闻发布会上,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办法》是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性文件,涉及生态空间的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修复活动都必须遵守。
    庄少勤指出,为提高用途管制的针对性,《办法》从区域和地块两个不同层面入手,强化了对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在区域层面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的开发规模、强度、布局,以及允许、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对每一地块的用途转换实施用途转用许可,不仅严格管制建设空间占用生态空间,也严格控制生态与农业空间之间以及生态空间内不同类型之间的用途转化。这一制度设计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庄少勤表示,《办法》强调通过空间布局落实生态空间保护目标,体现了管制方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自上而下推进,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调查标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标准、监管平台和用途管制规则,确保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自下而上,则是通过编制市县级空间规划,强化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管理,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直接依据。”
    据了解,《办法》将通过开展地方试点的方式实施。国务院已同意在福建、江西、贵州、河南、海南、青海六省开展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起草了试点方案,拟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等工作,以点带面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控经验,为在全国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供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