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严禁在湿地开展?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 开 (围) 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 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二、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湿地的如何处罚?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 1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湿地保护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三、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如何处罚?
违反《湿地保护法》规定,开( 围) 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四、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如何处罚?
违反《湿地保护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如何处罚?
违反《湿地保护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