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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8-09 18:59:14  浏览:1193  属于:政策法规

2023年8月8日,为进一步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从源头上管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发布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收到的修改建议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形成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有关说明(见附件2)。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569082993@qq.com。

联系人及电话:靳舒凯,010-64463038。

附件: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8月7日

 

01 修订必要性

多年来,《办法》在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安全准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办法》部分条文规定已不再适应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发证机关需重新明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证发放。

二是发证范围需重新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 重新界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包含的范围(不再包含石油天然气企业),需要对有关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察资质。同时,采掘施工单位暴露出的问题和引发的事故越来越突出。

三是发证条件需进一步调整与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和《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出台, 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文件的印发,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提出了新的要求。

02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共 7 章、54 条,与现 行《办法》相比,章节数量无变化,调整了章节结构,内容条数 删除了 5 条、新增了 8 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调整发证范围,明确政府监管对象。

一是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调整,删去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的规定, 考虑到坑探、槽探工程施工风险较大,仅对从事坑探、槽探工程 的地质勘探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 项)。

二是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了发证层级,明确仅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与上一级企业法人发证(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

三是鉴于排土场回采风险大,排土场回采存在未进行回采 设计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回采过程中极易发生滑坡、塌方等事故,增加排土场回采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

四是由于尾矿库回采风险大,回采过程中极易破坏坝 体或排洪系统,导致发生溃坝或尾砂泄漏事故,增加尾矿库回采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五是按照逐步取消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对外承包的要求,仅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二)严格审批质量,明确发证审核机构。

坚持“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将“国家和省两级发证”修订为“省级发证”,明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 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超过 150 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第三条、第四条)。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加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第一项),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配备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发证条件(第五条第二项)。

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证条件(第六条第四项)。

三是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要求,增加规定露天矿山、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六条 第六项)。

四是根据《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 见》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的 要求,明确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工程施工单位和 从事坑探、槽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专 职技术人员的数量等要求及作业现场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五是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增加了露天边坡、排土场边坡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七条第六项、第八项)。

六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 增加了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探放水队伍的文件的要求(第八条第十项),增加了凿 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现机械化、 自动化,以及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系统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及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等相关要求(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

七是尾矿库增加了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及数据接入相关要求(第九条第六项)。

(四)强化流程管理,严格申领颁发程序。

一是增加了通过 互联网申请的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 5个工作日内需提供电子受 理回执(第十九条第四项)。

二是对首次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到现场进行核查(第二十条第一项)。

三是增加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载明事项要求,许可范围应当列明相关基本信息(第二十一条)。

四是明确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