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采出字(2023)01号
一、出让人
名称: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场所:哈密市伊州区爱国南路4号院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号建设大厦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以北砂石矿区5号砂石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中心地理位置93°14′57.83″,43°01′10.27″
面积:1.357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4765526.482 | 31519668.031 |
2 | 4765250.501 | 31520720.342 |
3 | 4763963.653 | 31520719.852 |
4 | 4764236.374 | 31519666.331 |
* |
资源储量:542.8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严格按照后期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拟出让年限:9.04年
起始价:117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以上采矿权的竞买申请人应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参与竞买报名的竞买人需向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4个月。(三)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四)近五年来,没有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的。(五)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的行为。 (六)竞买人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未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内。 (七)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八)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5月17日—2023年06月13日
地点: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号建设大厦13层现场获取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5月15日—2023年06月09日
申请报名方式: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号建设大厦13层现场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5.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8.银行保函原件; 9.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挂牌代理机构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项目公告规定提交符合要求合法银行保函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采矿权的开采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采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挂牌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拟开采标高:最高916米至912米,最低895米至891米,采深4米。
本公告在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门户网站、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2023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