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新疆霍城县伊北矿区界梁子北矿井普查空白一区等4个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
勘查矿种:煤。
首设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出让探矿权名称、面积、拐点坐标、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出 让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6号
网 址:(http://zrzyt.xinjiang.gov.cn/)
交易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网 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xinjiang.gov.cn)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网上挂牌
(一)公告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0日。
(二)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3日10: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3年11月10日18:00止。
(三)挂牌报价时间:2023年11月13日10:00至2023年11月27日11:00止。延时竞价时间:2023年11月27日11:00开始。竞买人持 CA 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竞价(竞买人可自主选择使用实体CA或者标证通移动CA)。
(四)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可按照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和上传报名资料。
(五)报名材料
1.竞买人一般情况表(附件2),上传“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站信用报告或截图;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由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由委托代理人参加的上传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4.保函或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资格确认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交易中心在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交易中心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
五、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按照系统提示即时与交易平台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交纳完成后《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签章生效。
(四)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10个工作日。
六、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探矿权登记
(一)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候选人在公示结束后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见附件5)。
(二)《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开采时,每年按照煤炭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4%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2.4%))。
七、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煤炭规划井田空白区是相应规划井田的组成部分,设置和出让本次挂牌的煤炭规划井田空白区探矿权,是为了满足相应规划井田整体开发的需要,按照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出让的探矿权不具备单独转为采矿权的条件,须与规划井田的其他矿业权整合开发”。竞得人应当自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之日起30日内,持规划矿井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其为规划井田开发主体的文件或该规划煤矿项目核准文件,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的,竞得结果无效。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或标证通移动CA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1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五)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十、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991-3550257
监督电话:0991-8816454
十一、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