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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3 16:30:32  浏览:2856  属于:政策法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各有关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继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方案》的编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其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方案》编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方案》。
(四)矿山企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的适用年限
(一)对矿山服务年限小于或等于5年的矿山,以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为适用期进行编制。
(二)对矿山服务年限或开采计划大于5年的矿山,每5年对《方案》进行修编;每10年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
(三)适用年限的确定要考虑复垦及管护期。
四、《方案》装订顺序及附件要求
(一)正文装订顺序
封面→扉页→方案编制信息表→目录→正文(宋体小四,1.5倍行间距)→附图。
(二)附件装订顺序
1、承诺书原件;
2、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意见认定复印件;
4、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和报告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5、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权属证明复印件;
6、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区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证明复印件;
7、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野外调查记录卡片;
8、野外调查照片集(矿山全景、地质灾害点、废弃物排放情况、采区、重要建设设施等、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应拍土壤剖面图)、各临时用地占地情况(全景)、现场调查工作照片等);
9、其它附表;其它探井、试验等外业成果资料;
10、编制方案的委托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11、其他附件(水质分析报告、内审意见等复印件)。
(三)矿山建设、生产、生活等设施不在《方案》规划图中,应补充镶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5万。
五、《方案》审查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新编、修编、重编的《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本级采矿权发证权限《方案》评审的专家库。《方案》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大型(一级评估)7名,中型(二级评估)、小型(三级评估)5名,其中专业构成要与《方案》评审任务相匹配,必须有水工环地质、土地复垦、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水工环地质及土地复垦各设一名主审专家,专家组要严格按照编制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施行回避制度,本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编制《方案》的评审专家。必要时,组织评审单位可组织专家对外业现场和实物资料进行查验。
(三)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相应发证权限《方案》的具体评审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矿山《方案》评审由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具体组织承担。
(四)送审《方案》根据生产规模或评估级别确定的评审专家数提交,保证专家人手一份,并向主审专家提供电子版。
(五)承担《方案》具体评审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和相关规定,对《方案》送审材料的合规性、专家组人员和结构的合理性、评审程序公正性等进行把关。
组织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组建专家委员会,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工作。
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审查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六)编制单位应按评审会上确定的修改要求、修改时限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复核稿和电子版2套,并附详细修改说明,分别交水工环地质主审专家和土地复垦主审专家进行复核。
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单位各提交1套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主审专家复核无误后正规出版的《方案》(含电子版光盘)。
(七)《方案》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示的结果。
(八)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方案》的文本和图件进行相应脱密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厅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七、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厅下发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