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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14-07-09 15:51:33  浏览:1300  属于: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5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网上交易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自治区境内以网上交易方式交易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自治区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四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两级发证的矿业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网上公开交易,并负责对交易过程的监管。
    地州市及县(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网上交易。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管理;
    (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方案,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三)审核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方案,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四)制定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五)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实行资格后审,审核矿业权交易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交易结果,按照《关于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1847号)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协助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通知竞得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
    (六)按规定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事业法人,符合网上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矿业权交易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个矿业权交易公告,也可以是多个矿业权的联合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交易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简要交通情况、拐点坐标(西安1980坐标系)、面积、开采标高、矿种、资源储量、地质矿产概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和期限;
    (六)竞得人的确定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存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和解释;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获取交易矿业权的相关信息后,自行组织实地踏勘网上交易的矿业权。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的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交易,并在网上公告的同时,在监督机构监督下将交易矿业权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通过自治区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取得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个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仅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口头、邮件、传真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法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足额缴存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矿业权,同时竞买多个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缴存竞买保证金。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存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缴存或者未足额缴存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七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网上拍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拍卖。
有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有底价拍卖”字样;无底价拍卖,系统显示“无底价拍卖”字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九条  网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拍卖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
第五章  挂牌报价(竞价)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矿业权网上交易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有底价挂牌,系统显示“有底价挂牌”字样;无底价挂牌,系统显示“无底价挂牌”字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交易系统询问竞买人,再也没有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经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为起始价进行。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显示底价。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矿业权挂牌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通知、交易项目公告及交易须知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核不能通过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该矿业权重新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交易的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和交易方式;
    (二)出让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竞得人及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签字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业权名称(矿山名称);
    (二)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三)成交时间、地点;
    (四)矿业权的地理位置、拐点坐标;
    (五)开采(勘查)矿种、开采标高、开采规模、矿区(勘查区)面积;
    (六)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七)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八)其他应当公式的内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竞得人缴存的竞买保证金,在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交易服务费后予以退还本金。其他竞买人缴存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本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依法应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缴存的竞买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和恢复网上交易活动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数字证书遗失、密码遗忘或泄露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
    (一)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
    (二)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存在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违约行为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在拍卖、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意竞争及违约现象的竞得人,五年内不允许其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的竞买保证金、交易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境内需在网上转让的矿业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适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