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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净矿”出让,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3-07-08 00:39:52  浏览:1162  属于:政策法规
“净矿”出让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置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登记等手续的采矿权出让行为。净矿出让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明确采矿权出让权限。采矿权出让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出让条件、规划区块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和出让范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编制“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报经具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市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省级“净矿”出让工作,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规定。
(三)组织现场踏勘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范围;
2.资源状况;
3.矿业权设置情况;
4.土地利用现状、原有设施、道路情况等;
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权属等情况;
6.核实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范围重叠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处置补偿方案。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权益人进行确认,拟定处置补偿方案,在矿山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五)完成出让前期工作。除进行现场踏勘、处置补偿方案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前期工作:
1.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评审备案、资料汇交;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
3.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并按规定公示公开;
4.有必要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组织公开出让。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七)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